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将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拟获奖人选、奖励种类和奖励等级向社会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对公告内容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异议。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异议进行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