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尚未实际应用专利技术、未转化的应用技术成果和有技术权益争议的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损害的技术项目,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