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文化村寨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族文化村寨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民族文化村寨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村民委员会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辖区内民族文化村寨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