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民族文化村寨的普查,制定民族文化村寨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的总体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民族事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对民族文化村寨的物质文化、非物质文化进行收集整理、研究和管理,建立民族文化村寨相关资料、数据、影像档案。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