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民族文化村寨的规划、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民族文化村寨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