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第三条有效本行政区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村寨,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命名为民族文化村寨:(一)历史悠久,布局协调,建筑典型,具有显著民族特色或者地方特点的;(二)传统习俗保存完整、民族风情浓郁、具有民族特色或者地方特点的;(三)与历史名人或者重大历史事件相关联的;(四)具有历史文化传统和生态自然景观的;(五)民间传统艺术或者工艺独具特色的;(六)有纪念意义或者独特文化内涵的。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