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行政区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村寨,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命名为民族文化村寨:

(一)历史悠久,布局协调,建筑典型,具有显著民族特色或者地方特点的;

(二)传统习俗保存完整、民族风情浓郁、具有民族特色或者地方特点的;

(三)与历史名人或者重大历史事件相关联的;

(四)具有历史文化传统和生态自然景观的;

(五)民间传统艺术或者工艺独具特色的;

(六)有纪念意义或者独特文化内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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