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业务指导。

义务消防队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学习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二)扑救火灾;

(三)参加防火安全检查和灭火演练;

(四)维护保养消防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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