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八条已废止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业务指导。义务消防队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学习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参加消防安全培训;(二)扑救火灾;(三)参加防火安全检查和灭火演练;(四)维护保养消防器材。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