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七条已废止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小组。防火安全委员会和防火安全小组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二)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四)组织力量扑救火灾;(五)重大节日、火灾多发期,组织专项检查,开展灭火演练。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