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小组。

防火安全委员会和防火安全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防火安全检查;

(四)组织力量扑救火灾;

(五)重大节日、火灾多发期,组织专项检查,开展灭火演练。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