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乡、镇、村应当将消防通道、消防栓、消防水池等消防设施与道路、人畜饮水工程、农村电网改造等基础设施统一规划。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应当按照消防规划要求建设;不得挤占消防通道。

提倡和鼓励使用防火建筑材料进行农房改造,提高房屋耐火等级。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