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六条已废止公民有报告火警、扑救火灾和保护火灾现场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农村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