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本省颁发证书的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由国家或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建议其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