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六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本条例所称公共建筑,是指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其他公共建筑。本条例所称机关办公建筑,是指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办公建筑。本条例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是指国家和省制定并公布的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