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本省颁发证书的主管部门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由国家或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建议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