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或者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或者房地产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