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制定民用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政策,采取有关措施,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引导、扶持民用建筑节能事业的发展。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