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章 可再生能源的应用第三十九条有效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筑项目所在地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太阳能、浅层地能和再生水源等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民用建筑的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建设,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