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筑项目所在地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太阳能、浅层地能和再生水源等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

民用建筑的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建设,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