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室内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20摄氏度。但特殊用途的除外。

提倡居住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参照前款规定,对室内温度进行合理调控。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