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推动社会资金参与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投资人有权按照约定获得投资收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