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损坏建筑外墙、屋面、外窗等围护结构和室内供热、供水、供气、供电管网等用能系统。

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节能工作岗位责任,加强对建筑用能系统的监测、维护,提高用能系统运行效率。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