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人民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