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民用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耗指标、寿命周期等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应当率先进行节能改造。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