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第二十六条有效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低成本改造措施。既有民用建筑的围护结构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应当同步进行;装饰装修工程和节能改造应当同步进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