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低成本改造措施。

既有民用建筑的围护结构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应当同步进行;装饰装修工程和节能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