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第二十八条有效居住建筑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改建、扩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