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第二十五条有效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城市基础设施改造、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小区综合改造相结合,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