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城市基础设施改造、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小区综合改造相结合,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