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第二十四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