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第十七条有效施工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材料、设备查验制度,配备专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和设备进行查验,并将查验结果记录在案。未经查验或者经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的,不得使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