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第十六条有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民用建筑节能内容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要求进行专项审查,审查合格的,报具有管理权限的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未经备案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招标备案,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