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第十四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民用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委托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从事相关的民用建筑节能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民用建筑节能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