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在选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时,应当执行国家制定并公布的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和本省制定并公布的推广使用补充目录。

严禁在民用建筑工程项目中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民用建筑材料和设备。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