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未定期办理狂犬病检疫免疫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