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有关证件、牌照,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有关证件、牌照的;(二)纵犬伤人的;(三)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