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日常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犬只留滞场所接收的犬只,自留滞之日起三日内无人认领的,可以按照无主犬处理。犬只留滞场所对接收的犬只,应当建立接收档案。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