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日常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养犬人应当妥善处置下列犬只,无法自行处置的,应当将犬只送到犬只留滞场所,犬只留滞场所不得拒绝接收:(一)放弃饲养的犬只;(二)超过规定数量的犬只;(三)因不符合条件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养犬登记续期手续的犬只。犬只留滞场所接收前款规定犬只,应当向养犬人出具接收证明。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