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或者故意拖延不办的;

(二)对接到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