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登记管理第十二条有效重点管理区的单位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单位及其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二)有看护财物、展览、表演等正当用途;(三)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四)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犬只管理人员;(五)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