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登记管理第十三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的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携带犬只并提交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犬只全身照片以及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重点管理区内的单位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交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犬只全身照片、犬只数量清单以及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