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重点管理区的居民符合下列条件的,每户可以饲养一只符合规定的犬只:

(一)本市常住人口或一年以上的暂住人口;

(二)有固定居所且独户居住的;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