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登记管理第十一条有效重点管理区的居民符合下列条件的,每户可以饲养一只符合规定的犬只:(一)本市常住人口或一年以上的暂住人口;(二)有固定居所且独户居住的;(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