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登记管理第十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市公安部门养犬管理机构负责主城区和邯郸经济开发区内起步区的规划范围的养犬登记工作。县(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划定的重点管理区的养犬登记工作,由当地公安部门负责。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