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登记管理第九条有效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销售、繁殖大型犬、烈性犬。大型观赏犬、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士的扶助犬除外。单位因特殊工作需要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在邯郸市主城区和邯郸经济开发区内起步区的规划范围的,由市公安部门养犬管理机构批准;在其他重点管理区的,由所在地公安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