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拒不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国防教育委员会可以提出建议,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