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并对其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涉及妇女权益重大事项的调查研究,向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接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交有关部门查处;
(四)督促有关部门查处严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其他方面的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