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