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应当根据职责,化解涉及妇女权益的纠纷,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