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录用未满十六周岁女性未成年人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将录用的女性未成年人送回原居住地,对其中受到损害的进行治疗和赔偿损失,并按照每涉及1人处以3000元至5000元罚款的标准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