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人身权利第四十条已修改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禁止雇用妇女在歌舞厅、酒吧等娱乐场所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活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