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人身权利第三十九条已修改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或者残疾婴儿的妇女,以及不育妇女、采取节育措施的妇女。被虐待的妇女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