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或者残疾婴儿的妇女,以及不育妇女、采取节育措施的妇女。

被虐待的妇女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