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禁止违背妇女意志,以猥亵的行为或者具有淫秽内容的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等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在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发生性骚扰。

受到性骚扰的妇女向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的,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