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人身权利第三十八条已修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遗弃、残害和买卖女婴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