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男方到女方居住地落户或者妇女离婚、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且无住房,要求建房并符合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批给宅基地。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